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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区分“泄密涉案者”与“爱好者”维护业余无线电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1年11月02日 由

    近日在网络和电视等媒体出现了一则报道,我国有极少数个人和企业通过自行设置的AISADS-B接收装置获取并将有关船舶和航班数据实时发往境外,给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这件事是值得我们每位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增强认识、提高警觉的。

    在国内外存在一部分航空爱好者和航海爱好者,他们热衷于追踪飞机或船舶的动向,尤其是2014年马航MH370失联事件使得这一活动变得更加流行。上述报道中提到的是这一群体中的一小部分。这一人群本不属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无线电接收设备只是他们的工具而已,正如今天买菜大妈离不开手中的UHF单变频数传收发信机(移动电话手机)一样。但由于我国一些媒体从业者缺乏有关常识或对某些概念了解不清晰,出现类似新闻时每每张冠李戴地套到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这个合法群体头上,给他们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例如这几天某些网文就使用了“我国无线电爱好者持续4年泄露敏感信息”这样骇人听闻的标题,在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中引起了一定的不快和愤懑,更甚至个别地区引发了要求拆除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站的闹剧。

    对此,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要持以正确态度,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情面对因缺乏常识普及而引起的具有特定含义的专用词语的误用。

    众所周知,“业余无线电”(英文amateur radio)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业余无线电家”、“无线电爱好者”(英文均为radio amateur)的含义在联合国下属专业组织国际电信联盟所制定的国际条约《无线电规则》中都有明确的定义。我国是积极参与修订的国家之一,现任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也由我国专家担任,国人更应当清楚这些定义。

    业余无线电是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专门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以兴趣出发从事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而且与金钱无关。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则是指得到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而从事业余业务的对无线电技术感兴趣的个人。

    接收ADS-BAIS数据、无线电遥控模型、收听远地广播等都是应用无线电技术和设备的活动,但都不属于业余无线电业务范畴,从事者的身份只能分属于航空、航海、模型、广播爱好者。这就好比无论作家、记者、厨师,乘坐公交车的身份就都只是乘客。

    开展各种无线电技术研究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重要使命,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需要牢记,我们的兴趣止于无线电技术本身。除了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外,不可以利用自己的设备来收发业余无线电之外的信号,不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我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向来是维护无线电空中秩序和安全的积极义工,每年向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机构提出不少有益的建议,举报违法线索,为相关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网上流传的一些无线电违法案件的破获,甚至在上述报道中有关案件的成功破获,其中就有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贡献。

    虽然我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几十年如一日地为国家和社会奉献了很多有益的服务,并在本世纪初把曾经让管理者头疼的数以万计的私设电台者改造成了遵纪守法的自律模范,令一些通信频段一度混乱不堪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但他们也一直还是历史造成的弱势群体,媒体等遇到与无线电有关的个案时经常会习惯性地和“无线电爱好者”这个规模不小的合法公民群体扯在一起。

    相信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和无线电管理法规知识的不断普及,以及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继续不懈的自我努力,这个群体将会更加成熟,更加被社会所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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