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业余无线电是一项以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为目的,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谋取商业利益的无线电业务。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和规范的设台用频环境,是业余无线电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每一位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共同的责任。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部分以“微功率设备”名义销售的LoRa、数传电台、图传设备、无线遥控等,实际发射功率超出国家规定技术指标、可外接高增益天线、可加装功率放大器、可突破技术参数限制的无线电设备。使用这类设备不仅对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也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
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电波秩序,我协会向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依法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违法活动。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管理规定办理设台手续。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是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操作业余无线电台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使用无线电设备,不得影响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
对于需要较大发射功率、较远通信距离或建设固定通信系统的无线电应用,应依法申请相应无线电台站许可,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无线电设备,而不能通过违规改装微功率设备实现。
二、正确使用微功率短距离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规定,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在符合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即可使用。与此同时,公告明确规定:
不得擅自扩大设备使用频率范围;
不得擅自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
不得擅自改变产品规定的使用场景和技术参数;
如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因此,只能使用符合上述公告技术要求的设备。
三、共同维护良好的无线电波秩序
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不购买市场上违规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使用以“大功率LoRa”、“远距离数传”、“破解版”、“无限制版”、“可刷功率”等为卖点的违规设备;不擅自刷写固件、修改参数、加装功率放大器、更换高增益天线等方式提高设备发射能力;不利用所谓“免执照”概念规避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传播、不宣传、不组织违规改装和违法使用行为。
每一位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依法设台、依法用频,发现违法违规无线电发射行为,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反映。珍惜频谱资源,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电波秩序,树立业余无线电良好社会形象,共同营造规范、健康的业余无线电发展环境。
四、依法规范开展互联网互联活动
近年来,部分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利用互联网将业余无线电台、业余中继台、节点设备、网络盒子等接入各类网络通信平台,实现语音互联、跨区域互联等应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余无线电台发射、接收无线电信号的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的规定。
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当依法、规范开展互联网互联应用,坚持“无线电依法管理、网络依法使用”原则,自觉做到:
(一) 不利用互联网接驳方式突破业余无线电台许可范围,不改变已许可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二) 不将业余中继台接入互联网后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利用互联网将业余中继台作为面向社会提供公众通信服务的平台,不从事任何经营性或者变相经营性通信活动。
(三) 利用辅助设备接驳互联网时,其连接业余无线电台的射频发射部分,应当符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关于自制、改装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有关规定,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 不通过接入境外服务器、跨境网络平台等方式,规避我国互联网相关管理制度;不利用互联网实现境外人员对我国境内已设台业余无线电台进行远程控制或者实际操作发射。
(五) 不利用互联网平台传播违法违规通信内容,不组织、宣传或者推广突破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联网方式,不利用互联网实施影响无线电管理秩序的活动。
(六) 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义务,不违规出境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
开展业余无线电互联网互联活动,应当始终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余无线电发射主体、设台主体和操作主体符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的规定,不借助互联网突破业余无线电台许可管理和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员的管理要求,共同维护良好的业余无线电活动秩序。
中国无线电协会
2026年9月3日
http://www.rachina.org.cn/News/Detail?ID=e463d9d372de476fbcdc80cbcef78b65